設置法規與限制

違章建築諮詢表及適用類型

根據經濟部與內政部公告的「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」及「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」內容,目前已鬆綁有關違章建築申請太陽能免雜照的規範。

以下簡單整理如何初步判斷違建是否符合此申請規範,與違章建築諮詢表範例。

 

簡單初步判斷

違章建築若有以下情形,不適用此條例

一、整幢違章建築不得適用此處理原則。

二、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。

三、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。

*初步判斷無以上情形後,填寫「違章建築諮詢表」,請主管機關判斷建築是否影響公共安全。

 

安裝類型

目前開放的建置類型有三種

一、結構分立型

       太陽光電設備(含支撐架)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。(如圖例A、B)

二、結構共構型

    太陽光電設備(含支撐架)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,如:使用原違建之柱子當作太陽光電設備的柱角。

       若違章建築拆除時,其柱位可保留轉作光電設備支撐架。(如圖C)

三、設備安裝型

       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,非屬建築法令所稱之建築行為。(如圖例D)

*目前主要以設備安裝型為主,成本也較低。建議填寫諮詢表時,可先以設備安裝型進行查詢。

 

違章建築諮詢表

申請同意備案前須先填寫「違章建築諮詢表」,至各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受理。

受理機關會回覆告知諮詢之違章建築是否影響公共安全,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即可適用「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」。

*此諮詢表單之回覆函文為申請太陽光電設備同意備案之必備文件,請妥善保存。


參考資料:陽光屋頂百萬座